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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交易模拟账户

什么是场外个股期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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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场外个股期权交易?

揭示个股场外期权风险

案例:
2017年12月,钟某、叶某1、叶某2在福建省福州市控制福州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始以公司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活动。该公司首先与刘某约定,利用其资管产品认购人的通道购买股票期权,投资人的经济损失转入刘某的账户后,除刘某截留一定的手续费外,余款全部返还。2017年12月22日,刘某、陈某与深圳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金汇资本—长发3号资产管理合同,开始认购资管产品。该产品推出后,深圳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浙江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进行个股场外期权对手方交易。福州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3日、1月30日、3月29日与上述三家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签订《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约定作为股票期权的买方,与上述三公司进行交易。
通道打通后,钟某、叶某1、叶某2等人即组织公司员工通过网络诱骗被害人购买其推荐的金汇资本—长发3号的股票期权。公司设推广部、市场部、人事部、技术部、财务部、客服部。推广部员工编造虚假投资股票赚钱案例,编辑股票走势图,配以荐股、领牛股、跟着牛人炒股等图片,打着高收益的噱头在网站发布诈骗广告,在广告中留下没有任何荐股资质及股票从业经验的市场部员工的微信号,并冠以股票专员高级股票专员投资助理等名衔,将被害人引流到公司市场部。被害人添加市场部员工微信之后,市场部员工假冒高级股票专员等身份,向客户发送公司技术部制作的虚假赚钱案例、虚假转账截图等,夸大投资股票期权的收益率,将被害人拉进自己建立的股票微信交流群,市场部的其他人员在该群里冒充客户互动,通过发跟着公司赚钱的话术,互相配合共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诱骗被害人将钱打到公司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叶某1、叶某2、刘某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钟某、叶某1、叶某2、刘某等人伙同他人,利用个别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的管理疏漏,通过与其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进行个股场外期权对手方交易,并通过网络宣传,引诱大量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散户,参与到个股场外期权交易。
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应当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根据协会201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要求: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投资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机构的真实身份、资金来源合法性、产品合同中对场外衍生品是否约定、相关风险是否揭示等进行核实;审慎核查投资者真实交易目的,核验投资者是否具有真实的风险管理需求,确认相关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认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来源为依法依规取得的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有关情况;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不得为自然人办理场外期权相关业务。协会2019年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进一步明确规定,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不得与自然人签订业务合同或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非正规平台不具备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不接受监管部门监管,资金流向无法识别监控,如在生活中发现上述不法平台,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揭发检举。同时,也提醒期货公司风险子公司,在为法人客户/交易对手方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勤勉尽责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进一步维护期货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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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个股期权交易风险警示问答

问:最近,有一些互联网平台宣传他们可以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请问普通投资者能参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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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期权业务——“强监管”再下一城

2018年是证监会继续“强监管”的一年,监管层正全面出击,根据其对潜在风险的判断有优先顺序地不断推进不同领域的强监管,而这一次轮到了场外期权业务。诸位对2016年10月28日上海证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通知》(简称“《2016通知》”)可能还记忆犹新(见JunHe Client Alert “OTC Derivatives - No for Illegal Evasion”),如今,出于对无法控制潜在风险的担忧,继今年4月监管层窗口指导暂停私募及期货子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业务后,监管层对券商的场外期权业务踩了一记重刹车。上周,各地证监局陆续向券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简称“《新规》”)。为便于理清监管思路和重点,我们在此简单总结此次《新规》与《2016通知》相比有何异同,以供客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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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浏览:

(一)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二) 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未能成为交易商的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三) 一级交易商可以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应当根据自身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二级交易商的个股对冲交易。 一级交易商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个股期权报价机制,不得利用交易优势地位等进行不正当竞争。(四) 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应确保其与对手方和一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规模、收益结构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五) 交易商发现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六) 二级交易商发生不符合备案条件、吸收合并其他证券公司等情形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协会报告,接受持续管理。(七) 协会对二级交易商执业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八) 协会对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交易标的、对冲标的实行自律管理。(九) 交易商可以开展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资产为合约标的的场外期权业务。(十) 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由协会定期评估、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十一) 交易商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不得超出协会公布的当期名单。沪深证券交易所参照协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标的名单,对一级交易商对冲专用账户进行监测监控。(十二) 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实行动态调整,交易商不得新开和展期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个股为标的的场外期权。

(十三) 交易商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措施,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准入标准。(十四) 交易商应当建立交易对手管理台账,对交易对手进行穿透核查,确保穿透后的委托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受托人的执业行为审慎、合规。(十五) 交易商应当对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产品集中统一监测监控。(十六) 交易商应对投资者准入过程充分留痕,并由总部进行最终审核。(十七) 一级交易商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引导职责,对二级交易商及其对手方的交易目的、交易标的、交易行为等进行监测评估。(十八) 交易商应当至少每年对投资者的资质复核一次,并通过定期回访、监测评估等方式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十九) 交易商及协会认定的场外期权业务重要交易对手(以下统称报送机构)应当定期向协会报送规定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二十) 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SAC、NAFMII、ISDA等主协议项下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二十一) 业务信息应当由报送机构按规定报送至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二十二)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应在协会指导下对报送机构的业务数据报送实施管理。

(二十四) 中证报价应加强业务情况的监测监控,监测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场外期权标的、交易定价、交易集中度、变动趋势、对手方分布、履约情况变动等重点环节,及时向协会、中国证监会报告异常情况和重大事项。(二十五) 交易商应密切关注中证报价通过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协会官网等渠道发布的场外期权相关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场外期权业务信息报送相关公告、风险控制相关公告等),并做好相关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 交易商未按要求报送业务信息、影响监测监控情形的,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移送证监会查处。1.持续报告延迟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延迟报送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2.错误笔数月累计达到3笔以上的,或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出现错误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3.截至交易到期日仍未报送业务信息的,或重大事项自发生之日起未在3个交易日内报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和移送证监会查处。(二十七) 交易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协会将移交其住所地证监局依法处理,并报告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