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的三大难题
一、强化组织保障,破解“下沉难”。 一是思想下沉。 组织国资系统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了《湖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社区实施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的意见》、《全面建立街道社区“五级组织架构”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把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新理念传递到每一个党员心中。二是组织下沉。市国资委紧扣建强“双报到”组织体系,搭建平台,推动“双报到”党组织、“双报到”党员扎根小区、融入群众。制定了党员干部下沉社区“双报到”工作方案,将社区共建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和党员评星范围,建立了由党委书记、委员带队分块包干的工作专班及各党支部主动认领小区共建共治任务、日常服务工作实时记录等机制,坚持对社区工作中的大小问题亲自过问、亲自参与、亲自协调、亲自促改,推动了孔家垱小区临路改造等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三是人员下沉。推行党员“三亮”,即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让“双报到”党员在小区“动”起来。 截至目前,市国资委及市昌达公司、城投公司、金安公司、市产权交易公司合计党员 107 人、其他干部 61 人前往居住地社区报到、编入社区网格,建立了党员干部下沉社区工作台账,落实“双报到”制度 100% 。
二、建立长效机制,破解“联建难”。 一是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全市国资系统与联点共建社区联合开展了党建工作联席会、共上廉政专题党课、同过“法纪入心、警钟长鸣”主题党日等党建活动,市昌达公司与文汇社区协商签订了组织建设互促、党员干部互动、党建载体互用、党员管理互鉴、结对帮扶互助、惠民服务互享、社区治理互融为基本内容的“七互”共建协议,实现社区与“双报到”党组织的互动互联,共驻共建。二是推行 资源、需求、项目“三张清单” 服务机制。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双报到”党员主动认领服务事项,提升服务群众的精准度。 8 月底,委党委书记 缪元华 下沉到和居苑小区调研,居民反映所住小区老年人多,公用条凳少,居民外出活动没地方坐,晒衣服也不方便。市国资委党委迅速协调,挤出资金近 3 万元,只用一周的时间就为小区新安装公用条凳 35 把,晒衣杆 交易中的三大难题 40 个,居民一致称赞。全市国资系统还 联合花园、文汇等社区开展“民法典宣讲”等活动 9 场,散发宣传单、宣传册 2000 余张(份),推动了法律进社区、进百姓。 三是 推行联系走访机制。 今年,市国资委党委安排下沉党员每人包保联系 12 户居民,常敲、常进群众门,及时掌握群众“声音”,实现群众有所呼,“双报到”党员有所应。市国资委下沉党员到和居苑小区入户走访时,了解到残疾退伍军人王志贞因手脚不便,加上独居,家庭内务一直清洁不到位, 9 月 14 日上午,市国资委组织 10 名党员到王志贞老人家打扫卫生,党员们分工擦去家具积攒的老灰、刮去厨房窗户和灶台的油烟渍、洗净厕所年久无人冲洗的污垢,大家还捐款为老人购置换上新的床上用品、生活用具,室内整洁明亮,小区居民连连夸奖下沉党员真心为民做实事。
三、推行“双报到 + ”模式,破解“融合难”。 市国资委按照“双报到 + ”模式,将“双报到”推进与抗疫、复工复产、创文等相结合,一体推进,展现了国资国企担当。 一是推进 “双报到 + 防疫” 。 在疫情防控中,市国资委组织党员参与花园社区防疫值守,发放张贴宣传资料 5000 多份,督导整改防疫隐患 37 起,处理矛盾纠纷 100 余起,为年老体弱、孤寡老人等 87 户送医送药送生活物资,提供居民服务 1400 多人次,发起“爱心驰援,共抗疫情”募捐行动,先后筹集捐赠防疫物资价值 42.5 万元。二是推进 “双报到 + 创文工作” 。 先后组织党员干部 3500 余人次开展了创文入户宣传,促进了社区居民文明意识的提高。先后组织党员干部前往花园社区、落驾坪、城南故事、孔家垱等 10 多个社区(小区)开展楼道革命、清理牛皮癣等治理活动 55 次,在包保路段进行文明交通劝导、车辆停放引导、路面垃圾清理等志愿活动 139 次,改善了小区居住环境和市容环境。三是推进“ 双报到 + 复工复产 ” 。 严格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举措,市昌达公司共为 296 家民营实体经济提供超 17 亿元的融资服务,间接降低融资成本近 500 万元,为 84 家承租企业减免租金 176.92 万元,在助力复工复产的同时带动就业 3000 余人。四是 推进“双报到 + 微心愿”。围绕群众最揪心、最烦心的问题,对症下药,纾困解难,提升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6 月 1 日,市城投公司党员志服务队开展关爱儿童活动,给 12 名家庭困难的孩子捐赠爱心书包、文具、体育用品等。 10 月 25 日,市国资委下沉党员带上牛奶、被套等礼品走访慰问和居苑小区 13 位高龄独居老人,并送上节日祝福。今年以来,全市国资系统“双报到”党员与特困群体结对,帮助解决生活难题 50 余件。 (党建科 李端福)
海龜交易法則 #2 趨勢策略需克服的難題
先不談資金要求,雖然海龜交易法的指示和步驟很簡單,但實際操作時卻是極難,甚至Richard Dennis也曾操作此交易法則時慘遭虧損。儘管這法則令他於1986年時身家暴漲至超過二億美元,但其實在1987至1988年期間,他曾把手上管理的所有資金虧損超過50%,於短時間內突然失去一半以上的資產,這次大敗仗亦令他幾乎完全脫離操盤行業。當然Richard Dennis操盤生涯絕對稱得上成功,倚靠操盤致富,但他亦曾慘遭大虧損。以他這種大師級的操盤員亦幾乎要提早退休,可想而知這套海龜交易法的操作難度。
海龜交易法則 難以操作的原因一:勝率極低
這套法則為何如此難操作,其實可分為三大原因。第一,海龜交易策略的勝率極低。其實要用趨勢策略獲取大幅度盈利,主要倚靠捕捉罕見的單邊大趨勢,多以突破追入追沽的方法去捕捉趨勢。問題是,我們無法確實知道單邊大趨勢何時來臨,所以趨勢策略需不斷入市等待這些大趨勢,當遇上單邊大趨勢,便可賺盡整個趨勢,獲利幅度可以極之巨大。但剛才已說,單邊大趨勢相對於上落市而言出現的機會很低,意味趨勢策略很多時會遇上假突破,都是止蝕離場。而Richard Dennis亦曾經說過,Turtle Trader兩次能獲利的交易可以是相隔數個月、甚至兩年,其餘時間是不斷止蝕、不斷虧損,只是當策略捕捉到趨勢,賺盡所有幅度時,單次獲取的利潤,足以填補所有虧損訊號。Richard Dennis的交易紀錄中,有95%的盈利是來自於5%的入市訊號,可見這套海龜策略勝率有多低。
原因二:獲利時難以賺盡趨勢
除了勝率低之外,止賺離場亦是其中最難跟從的部份。趨勢策略不容許見好就收,當遇上單邊大趨勢,便須賺盡每一點盈利。這其實非常考驗Trader的交易心態,因為操作趨勢策略大部份時間都是虧損,帳面上可能已經連續輸了許多次…
而當賺盡了一個大趨勢,帳面上會贏回許多錢,甚至由虧轉盈,但許多Trader會不敢賺盡,怕再次由盈轉虧,最終提早止賺離場,導致在罕有獲利的訊號中賺不盡。交易心態差的Trader用趨勢策略,好容易輸時輸到足,贏時贏不盡。
交易中的三大难题
原因三:虧損時幅度極大
由於海龜策略要同時於多個市場中捕捉趨勢,每一單交易都會持倉很長時間,有機會持倉數個星期甚至數個月,意味坐倉幅度很大。而當遇上虧損,數個市場累積的虧損幅度可以很瘋狂,而這亦是Richard Dennis臭名遠播的原因,因為他可以經常於一日內便虧損一千萬美元。
為何這麼多人看完整套海龜交易法則,卻沒有幾多人成功跟從而致富,原因是這套策略非常考驗Trader的心態,你能否在不斷虧損時堅持進行下一單交易?你能否在獲利時堅持賺盡每一點?你能否遇上大幅度虧損時仍堅持信任個人策略?
交易中的三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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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有追索权保理中同时起诉的难题
如图所示,在有追索权的融资性保理中,保理商在债权到期后至少享有两项权利:1、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2、向债权人以回购、反转让等方式进行追索。显然,同时向双方主张权利更有助于保理商实现资金回收。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与对债权人的追索权能否并存、能否在一诉中主张,管辖如何确定等问题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成为保理商同时起诉的障碍。本文以近期的保理纠纷案例为基础,结合对保理业务模式的理解,就同时起诉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同时起诉的理据充分,且与保理业务模式相契合
但我们认为,从合同约定、制度目的及诉讼效率等角度综合考量,应当允许保理商同时起诉债权人与债务人,且前述逻辑矛盾可在审判及执行程序中通过技术手段予以解决。具言之:
1、同时起诉具有合同依据。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通常会就反转让事宜作出明确约定:(1)出现债务人届期未还款等情形,保理商可向债权人以反转让应收账款等方式进行追索;(2)反转让价款=保理融资款本息-债务人已清偿部分;(3)反转让价款(融资款本息)结清后,该应收账款的一切权益即时转回至债权人。反转让生效前,保理商仍享有应收账款的一切权益;(4)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任何一方向保理商履行付款义务的,另一方的付款义务相应予以免除。据此,反转让应收账款与一般债权转让不同,其类似于“保留所有权买卖”,权利变动以债权人结清融资款本息为前提,同时起诉符合合同约定。另外,应收账款债权还具有可分性,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系“此消彼长”的关系。债权人部分支付反转让价款的,可相应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反之亦然。
2、同时起诉契合追索权制度设立的旨趣。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不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保理商债权未获清偿时,其可依据债权受让人的身份向债务人主张;亦可同时就融资款本息向债权人进行追索。追索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为保理商收回融资款提供额外的保障,相当于债权人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提供了担保,其功能与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相当 [2] 。最高法院在新近案件中就追索权又作了进一步明确: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所包含的债权转让并非纯正的债权让与,应认定为具有担保债务履行功能的间接给付契约,即新债清偿。只有当新债务履行且债权人的原债权因此得以实现后,原债务才同时消灭 [3] 。当保理商行使追索权时,其真实意思不是单纯的反转让应收账款,而是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时不宜简单套用债权转让权利变动的一般规则(合意时产生权利变动),应就制度目的及当事人真意进行解释。我们认为,即使在欠缺权利变动的特别约定时,结清融资款本息仍系权利变动的前提,同时起诉符合追索权制度设立的本旨。
3、逻辑矛盾及重复受偿的担忧可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目前主流的裁判思路认为,保理商同时向债务人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第一性责任,债权人承担第二性责任 [4] 。具体为:(1)首先由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具体金额以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为限;(2)债权人在债务人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具体金额以保理融资款本息为限;(3)为避免保理商获得超额或重复收益,如债务人付款金额超过保理融资本息的,超出部分应返还债权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后,应相应减少另一方承担的责任。(4)所谓的“第一性”、“第二性”责任并非严格意义上对外承担责任的顺位。其与一般保证责任、股东瑕疵出资责任不同,不以前一顺位责任人“方便财产执行不能”为前提条件。执行阶段,法院在债务人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时,可强制执行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财产。同时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优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从债务人处获得执行回款后,需相应扣减债权人所负债务,反之亦然。
二、同时起诉时管辖权异议呈高发态势,且观点分歧较大。
1、按保理合同确定全案管辖系目前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5] 。其主要理由包括:(1)保理纠纷的核心系融资借款法律关系;(2)保理业务中,通常会将保理合同作为债权转让通知的附件一并送达债务人,债务人签收转让通知可视为其接受保理合同管辖条款的约束 [6] 。
2、部分法院依据基础合同确定全案管辖。该观点认为,保理商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应当了解基础合同双方的管辖约定。其作为债权受让人,理应受基础合同管辖规则的约束 [7] 。
鉴于同时起诉、合并审理中可能会牺牲一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在确定管辖规则时应综合考虑哪条路径对各方的损害最小、更有利于案件审理。我们认为,除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全案依据基础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可作为现阶段最优的选择,理由在于:
其一,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3条、《仲裁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理商作为债权受让人应受到基础合同管辖条款的约束。理由在于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并无拒绝之权利,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如保理商与债权人关于管辖的约定可随通知的送达或签收而直接拘束债务人,无异于将他人的意志强加于债务人,有失公允。最高法院在(2014)民一终字第187号案件中就曾明确指出,债务人不是保理合同当事人,签收转让通知不等于签署了保理合同本身,不受保理合同约束。
其二,因基础合同签订在先,债务人可能无法充分预见并参与到保理合同的协商和签署中。而保理业务主要源于债权人的融资需求,债务人并非基于自身意愿主动加入到该交易中(反向保理除外),此时保理商虽以权利人身份进入诉讼,但两者之间并不当然存在优先保护谁的问题。
其三,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保理融资款发放的事实相对简单,保理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多围绕基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展开,此时适用基础合同的管辖规则,更易于查清案件事实。
其四,根据基础合同确定全案管辖并不会明显加重当事人的负担。因债权人是基础合同和保理合同的连接点,其作为两份协议的当事人,无论执行哪一份协议均不会超出预期;对于保理商而言,其只需稍作审查即可知晓基础合同的管辖约定;且按照法律规定,保理商对于受到基础合同管辖规则的约束应有明确预期,亦不会显著增加其负担。
三、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约定的主管方式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在处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主管问题时的思路可兹借鉴。虽然在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管辖约定不一致时,以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8] 。但在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出现主管约定不一致时(如涉及仲裁条款),法院通常认为应当尊重仲裁的自愿性和独立性,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应予分别审理 [9] 。我们认为,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的场合尚且如此,基础合同与保理合同并无主、从关系,根据最高法院以往的态度,主管约定不一致时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法院仅审理其有权管辖的争议部分。由此,(2016)最高法民辖终38号案件能否作为最高法院对此类问题的一般性意见,尚待观察。
结语:
注释:
[6] 典型案例包括(2015)民二终字第98号、 (2016)鲁民辖终378号、(2016)粤民辖终146号、(2017)闽民辖终41号案件等。